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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儿子替父母代写遗嘱是否具法律效力
释义
    原告张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四、李四名下的遗产,即某市房屋,原告要求享有上述房屋中1/3的产权份额,获得相应的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四(2007年10月报死亡)和李四(2016年11月报死亡)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了张五、张六、张七三名子女,无非婚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张四和李四的父母均先于死亡。张四和李四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张四所有,现原告要求由原、被告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要求获得折价款。
    张六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没有异议。房屋原是动迁公房,由父亲张四购买产权后登记为张四所有。母亲李四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因为母亲是文盲,遗嘱中所有字迹包括李四的签名均由本人代书。李四的图章由其本人敲盖。本人要求按照母亲的遗愿由本人的儿子继承房屋。
    张七辩称,对原告陈述的身份关系没有异议。不认可张六提供的代书遗嘱。本人要求获得房屋产权,本人从小住在该房屋且购买房屋产权的时候本人也用自己的公积金出资了人民币150000元,不同意原、被告按比例共有房屋,但若房屋产权归本人,本人也没有能力支付折价款。
    对于两被告的辩称,原告认可案涉房屋系售后公房。原告不认可母亲的代书遗嘱,认为是张六编造,也不同意房屋由原、被告三人共有的方案。原告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并获得相应的折价款,并表示如果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原告也没有能力支付折价款。
    张六在陈述遗嘱上的字迹包括母亲李四的签字均由其本人代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图章由其母亲本人敲盖,故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张六作为继承人之一,不能代书遗嘱的内容,且代签了母亲的签字,故其提供的代书遗嘱不能作为本案继承的依据。现无证据证明三位被继承人留有书面遗嘱,故其名下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系争房屋的分割,在被继承人未留有书面遗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房屋均由原、被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法院对此予以准许。但原告要求获得折价款的意见,因原、被告三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若获得房屋产权,没有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故法院认为两套系争房屋均由原、被告三人按比例共有为宜。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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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2: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