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资格证丢了可以补办嘛 |
释义 | 律师分析: 可以补办。1、本人到认定单位查验档案,复印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公章,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2、到本人所在的市教师资格网站中的“教师教育”栏目,下载《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填写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相关信息,复印三份,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签署“情况属实”字样,教师资格认定单位在书面补办申请上签署“同意补办”;3、凭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4、所需材料如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或姓名等信息有变更的,需要到发证机构或者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5、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等)。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张。6、最后,凭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书面补办申请、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一张小二寸证件照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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