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是指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由于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其承担专职工会工作的任期并不一致,有可能劳动合同期限到了,专职工会干部的任期未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持工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为了从法律上加强对工会干部的保护,稳定其劳动关系,使其能更好地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工会法》对专职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期限做出了保护性规定。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是指工会工作人员同其用人单位无需就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相关事宜再行协商,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效力时间延长,除非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间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劳动者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规定有一些区别: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这里有两点需注意:第一、劳动合同延长的开始时间,是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的这一天,劳动合同延长开始计算。第二、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的期间。例如,工会职务的任期是三年,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就是三年,原剩余的劳动合同期还要累计继续履行。简单地讲,就是即任职几年延长几年。 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职务任期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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