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雄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人员除外,法定监护人必须作为申请人,由县民政局统一申请、审核、缴纳租金;审查时,法定监护人不作为被审查对象;公示时,注明政策享受对象为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人员); 二是申请人户籍必须属于县城规划区“三城办事处”所辖15个社区、上街村、松林湾村、五谷村、陈贝屯村(红金冲村民组除外)且已在“三城办事处”居住满3年(2014年12月30日至今); 三是申请人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必须低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2017年暂按《镇雄县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审计整改实施方案》规定的家庭人均月经济收入低于1000元标准执行,2018年以后结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属于D级危房的,视为无房,申请时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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