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罚金缴纳方式如下: (一)自动支付。这是指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款。自动缴纳是实现罚款的主要途径。 (二)强制缴纳。这意味着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罚,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罚款。强制缴纳措施包括查封、出售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时缴纳。对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罚款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当随时发现其有可执行的财产。 这样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限制,可以随时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 (四)减免缴费。判决生效后,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天灾人祸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酌情减少或免除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