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怎么确定侵害名誉权案件管辖法院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犯名誉权案件如何举证?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管辖法院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这里的法院,通常也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