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改户籍地址变更 -户口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当事人的户籍地址登记有误,需要更正的前提下:(1)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门牌号等)、村(居)委会开具的加盖印章的证明;(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在当事人是迁移户口,更改户口本地址的前提下:(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迁的(结婚证)、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户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证件及资料;(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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