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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谁来负担
释义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让与的条件如下:
    1、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2、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3、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4、债权人让与通知债务人。
    债权按照不同标准有以下几种类别: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债权包括:
    1、合同债权;
    2、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
    3、无因管理的债权;
    4、不当得利的债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所有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综上所述,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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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0: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