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原则 |
释义 | 共同犯罪主犯的判定原则:一是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的人;二是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法律分析 共同犯罪主犯怎样判定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拓展延伸 共同犯罪主犯的定罪标准 共同犯罪主犯的定罪标准是指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对主犯的认定所依据的法律准则和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主犯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共同犯罪的实施行为必须是有组织、计划、分工、协作的;二是主犯必须参与犯罪的实施,并在犯罪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三是主犯必须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具有明确的犯意和主观上的故意。只有当这些定罪标准都得到满足,才能认定某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这一定罪标准的确立,有助于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正正义,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共同犯罪主犯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组织、策划、指挥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些定罪标准要求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重要性,并且有明确的犯意和主观上的故意。确立这一定罪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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