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里面被判刑三年六个月还可以减刑吗 |
释义 | 刑事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减刑问题的主旨是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悔改或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等。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相关规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犯罪分子,在一年后符合条件时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一年零九个月。 法律分析 对于刑事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减轻刑罚处罚,也就是减刑问题,《刑法》第四章第二节进行了专门的规定,符合其中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或者应当减刑的。同时,减刑也必须按照其中的规定执行。对于减刑的条件,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二款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一年后,进入服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还是能够减刑的,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一年零九个月(21个月)时间。而实际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包括在羁押的一年时间。 结语 根据《刑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刑事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获得减刑,但减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按规定执行。根据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可以获得减刑。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更应当获得减刑。然而,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对于被判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人来说,在服刑一年后符合条件后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一年零九个月(21个月)。这个刑期计算包括在羁押的一年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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