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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纵火罪量刑标准及金额规定
释义
    纵火罪量刑标准及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刑法》中没有纵火罪,只有放火罪。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或重伤、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放火罪的量刑标准视后果严重性而定,最高可判死刑。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与16周岁)以及构成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与实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放火罪属于刑事犯罪,侵犯公共安全。
    法律分析
    一、纵火罪量刑标准金额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没有纵火罪,只有放火罪,纵火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放火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放火罪量刑标准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
    2、犯罪主体不同。
    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三、故意放火属于什么案件
    故意放火构成刑事犯罪,因为故意放火构成我国《刑法》上面的放火罪,因此是属于刑事犯罪的。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罪有两种处罚意见,要按照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决定,涉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放火罪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不同,14周岁的儿童犯放火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16周岁的儿童犯失火罪才会承担刑事责任,这两种罪名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一个是故意行为,一个是过失行为。
    结语
    纵火罪与放火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其量刑标准和构成要件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森林火灾的要求,而量刑标准则根据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与放火罪相比,失火罪在主观、主体和构成要件等方面有所不同。故意放火属于刑事犯罪,侵犯了公共安全,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了重大危害。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放火罪的处罚意见可以从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而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这两种罪名在主观方面的故意程度也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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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