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的差异 |
释义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在概念、实施主体和法律特征上存在差异,前者由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针对特定事项作出具体的单方行为;后者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同时请求对依据该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不包括规章。 法律分析 1、概念不同。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拓展延伸 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的差异:理论与实践的对比 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抽象行政主要关注行政理论、原则和规范,强调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它从宏观的角度考虑行政问题,注重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具体行政则更注重实际操作和执行,关注行政工作的具体细节和实施效果。 在实践中,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抽象行政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框架,为具体行政提供了决策的依据和思路。具体行政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负责具体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对比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管理的本质和实际运作。通过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行政目标的有效实施。 总而言之,抽象行政和具体行政在行政管理中各有侧重,二者之间的差异体现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运用抽象行政的理论指导,结合具体行政的实践操作,以达到行政工作的最佳效果。 结语 在行政管理中,抽象行政与具体行政有着不同的概念、实施主体和法律特征。抽象行政主要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而具体行政则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注重行政理论和原则,而具体行政更关注实际操作和执行效果。理论与实践的对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管理的本质和实际运作,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行政目标的有效实施。通过充分运用抽象行政的理论指导,结合具体行政的实践操作,我们能够实现行政工作的最佳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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