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借款担保人有效期根据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则按照民法典规定执行。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免除保证责任,否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未约定期间,债权人可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公司借款担保人有效期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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