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签注当天就生效了。 法律依据: 《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居住证一人一证,短期居住证和居住证式样一致。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年满十六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申领居住证;拟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至半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申领短期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短期居住证、居住证。 第十四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三)居住地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 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者《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还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申请人应当持回执到受理机构领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