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些年随着 成都 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 试用期 结束无故辞退应该怎么样办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 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 公司 无故辞退员工处理方法 《 劳动合同法 》第 21 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劳动合同 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 40 条第 3 项 ( 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 也不能依据第 41 条的规定 ( 即经济性裁员 ) 。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 6 种和第 40 条规定的 2 种情形共 8 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案例中公司败诉的原因就在于把辞退试用期的员工想象得过于简单了。 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劳动者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 ,要求恢复 劳动关系 或者要求单位支付 赔偿金 。 二、具体可以参考一下细则 1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除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不用支付 经济补偿金 外,其它原因无故辞退员工的,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然而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对于试用期结束无故辞退应该怎么样办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