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 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方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 纳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 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