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签署了仓储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若是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那么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违约情形发生,违约的一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未违约一方赔偿金等的责任。 一、存货人应当凭借什么取回仓储物 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 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 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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