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流动加油车从事售卖汽油的,如果是没有相应经资质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交通部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情节严重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