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双方应当持房屋买卖合同等凭证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登记。登记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件和资料。买卖双方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印章等,缴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若是单位购买私房的,还需带单位法人的或是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或机构的代码,以及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以及还有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