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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积金冲还贷是怎么扣款的
释义
    公积金对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从贷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划拨还款资金至银行还贷账户上,再由银行进行划扣,有按月冲贷、一次性冲贷两种方式。
    1、按月冲贷:指每个月从公积金账户划拨资金到还贷账户上,由银行划扣资金还贷,如果公积金每月余额小于还贷金额,就必须在还贷账户上用自有资金补足不足的部分,否则就会逾期。
    2、一次性冲贷:分为一次性冲贷,和提前部分冲贷,前者指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抵充还贷本息,或者只用部分余额抵充部分还贷本金,不管选择哪种,都必须确保公积金账户余额里的钱足够,如果不够,照样还是得在银行扣款前往还贷账户上补足不足的部分。
    一、办理公积金对冲的申请资料有哪些
    1、如果是借款人本人申请,需提交银行盖章的对冲审批表、身份证、还贷的银行账户;
    2、如果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申请,需提交银行盖章的对冲审批表、身份证、结婚证明、还贷的银行账户;
    3、如果是父母子女共同申请,需提交银行盖章的对冲审批表、身份证、还贷的银行账户、共同还款协议;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流程
    1、携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共同借款人之间关系的材料(比如说夫妻可以用结婚证)等到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
    2、需要签订《对冲还贷协议》;
    3、办理成功后,从下个月起生效,按照办理的对冲方式进行还款。
    三、办理对象
    办理对象为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
    四、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2.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者下列证明之一:夫妻同户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4.借款人的储蓄还款账户;
    5.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
    五、办理方式
    1.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
    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需要办理冲还贷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其贷款银行网点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
    3.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如果需要终止,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终止协议》。
    六、操作程序
    选择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的,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的3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委托人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罚息,再还逾期贷款利息,然后还逾期贷款本金,最后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冲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扣划时间为每月的还款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在符合规定余额的条件下,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划转月还本息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账户可扣划金额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金额的,扣划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如借款人配偶也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扣划时按照优先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执行,扣划后仍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六、注意事项
    1.当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需要办理冲还贷业务时,借款人本人应当到场并签章。如借款合同中无该配偶信息时,暂不予受理配偶冲还贷签约。配偶可通过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进行柜面提现。
    2.办理冲还贷业务时,如借款人或配偶任意一方不能到场时,可委托其配偶代为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冲还贷委托书。银行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并留存复印件及委托书。
    3.借款人申请按月冲还贷款时,先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然后银行信贷员在贷后管理界面的冲还贷登记页面进行操作。
    4.当借款人申请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时,如需要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贷款额,借款人向贷款银行递交提前还款申请,并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银行在贷后管理界面的贷款合同变更申请页面进行操作,在借款人或配偶支取金额处填写符合条件金额。
    5.借款人应当随时关注公积金账户可扣划余额与还款账户余额,当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可扣划金额不足时,及时补充还款账户余额,保证还款日能正常扣划,防止发生逾期,带来不必要损失。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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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0: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