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导购误导消费。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