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雇主在工伤中是否有连带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