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赔偿申请?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服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申请行政赔偿时,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仍无法满足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服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申请行政赔偿。” 综上所述,申请行政赔偿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进行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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