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证据 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申请重新鉴定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客观: 《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 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 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诉讼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