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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缺失,如何认定施工单位?
释义
    承包土地的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书面合同更有保障。承包合同需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信息、土地的详细情况、承包期限、用途、权利义务等条款。口头合同经双方一致同意并实际履行,同样受法律保护。承包土地期间,国家征地时会进行补偿,补偿款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安置补偿费专款专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乡政府需监督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情况。
    法律分析
    一、没有合同怎么认定承包
    没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一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至于承包合同需要乡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县有关部门发土地承包证书,并非是合同生效后的必备要件。
    二、承包土地期间国家征地还赔偿吗
    承包土地期间国家征地赔偿。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承包土地没有到期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征地补偿款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安置补偿、地上随着物及青苗补助等,归承包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结语
    口头承包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需要书面形式,但若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双方同意,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至于承包土地期间的征地赔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款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归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监督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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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