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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释义
    法律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方式证明其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一、一人注册公司要注意哪些事项?
    1、须经会计事务所做年度审计报告。
    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公司因为没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因此更容易出现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况。而一人有限公司一旦出现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混同的情形,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制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避免出现混同,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每年都经过会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然后出具审计报告。
    2、不能投资成立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独资子公司,其法人也不可以再投资成立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金需一次性注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要求是10万元,除此之外,注册资金还需一次性注入而不能分期补足。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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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3: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