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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一、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破产清算流程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
    4、清算终结;
    5、注销登记。
    三、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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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1: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