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犯罪记录证明委托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号码。 2、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不能办理的原因以及将委托被委托人办理的事项。 4、落款处注明委托书的有效日期。 5、委托人签名以及写委托书的日期。 法律客观: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己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