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非法发放高利贷是什么罪? |
释义 | 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一)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只是《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该批复是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二)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民法典》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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