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量刑多少 |
释义 | 这段话描述了四种违法行为:一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二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三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四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并且涉及信用卡的伪造和欺诈行为。 法律分析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确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涉及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具体的量刑取决于多个因素,如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等。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裁量。此外,相关法律也可能对特定的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量刑标准。因此,对于具体案件的量刑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结语 信用卡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确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等因素将影响量刑标准,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裁量。因此,量刑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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