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申请执行和撤回申请执行的区别 |
释义 | 1.强制执行可以撤回。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程序权利引起执行案件程序终止的法律行为,其有权再次对未实现的权利申请执行。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与自由,但是撤回申请也必须经由法院的严格审查,具体来说,法院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撤回必须由申请人提出; 2、撤回申请必须是申请人自愿; 3、撤回申请必须合法。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回申请必须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提出 5、撤回申请必须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撤回的裁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 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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