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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
释义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无效约定: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又不及时过户;
    5、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一、父母离婚孩子怎么判?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二、女方对方离婚生三胎一定是超生吗?
    离婚后生三胎不一定算超生,满足以下条件的生三胎不算超生:
    1、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不算超生不罚款;
    2、再婚夫妻在上一段婚姻中各生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再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不罚款;
    3、再婚夫妻一方在上一段婚姻中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可以合法再生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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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