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
释义 | 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 1、应当有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约人与受要约人; 2、明确、具体的要约内容; 3、要约应当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4、要约发出的对象是明确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撤销要约的条件 撤销要约的条件为: (一)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二)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三)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四)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有几种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失效的4种情形: (一)要约被拒绝;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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