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并非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条件者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之后则不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同居并不构成事实婚姻。若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被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若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不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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