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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太原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具有本罪名第1条第
    (2)项、第
    (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3)故意伤害他人头、胸部等要害部位的;
    (4)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的(适用本罪名第1条第
    (3)项确定量刑起点的情形除外);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方无过错并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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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1: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