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求权竞合与起诉时效期间 |
释义 | “同一事实符合多个条文的法律要件,产生多个可以累计或者不能累计的满足同一利益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时,为请求权竞合。”[11]每一请求权有各自的时效期间。请求权竞合时,原则上,每一请求权互相独立,依从各自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中一请求权归于时效,不影响其他请求权行使,权利人即使因某请求权归于时效而遭驳回,仍然可以就另一请求权起诉。作为例外,在其中一个请求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时,则其他请求权应当排除其他时效期间的适用。这是法规目的解释所要求的必然结论。五、权利继受与诉讼时效的计算权利继受,指请求权人因为债权让与或债权法定转移(继承、合并等)发生更替的情形。其对时效的影响,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各国民法原则上规定,权利继受对时效的进行没有影响,应与已经经过的期间合并计算。债务人可以以消灭时效已过去的得对抗原债权人的那部分时间,来对抗新的债权人。相对人因为债权让与或法定移转发生更替时,对时效也应合并计算。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较为合理,可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上文是笔者对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一点探讨。应当说,在合同这一领域,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笔者不可能对该问题的诸多层面做出详细备至的剖析和研究,只能截取较为重要的部分略做思考。但笔者深信,对合同领域诉讼时效问题继续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对于知道我们的审判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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