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法律解答 法院 审理后认为:吕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设备 公司 实习,是该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校对吕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 教育 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设备公司,在吕某实习期间,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吕某是基于实习,到设备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故与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 劳动关系 ,他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 侵权 纠纷处理。经调解,三方达成协议,设备公司支付吕某赔偿金5万元(不含已承担的医疗费2.5万余元),该校支付吕某赔偿金2万元。 具体案例 吕某系 烟台 某职业学校学生,2015年7月份毕业。2014年9月,烟台某冶金设备公司、该校和吕某签订培训、实习协议,设备公司委托该校对吕某进行培训,培训期3个月,培训期满后,吕某到设备公司实习3个月,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设备公司再与吕某签订 劳动合同 。2015年1月11日,吕某在设备公司实习期间不慎砸伤左脚,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设备公司按培训、实习协议,为吕某购买了意外伤害 商业保险 ,在保险公司理赔了2万元后,设备公司负担了剩余医疗费5000余元。4月,吕某向当地 劳动争议 仲裁 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设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仲裁委以吕某系 实习生 ,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请求,吕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设备公司与该校参照工伤9级标准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