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有所得天经地义,辛苦劳作的农民工获取自己薪资合情合理合法,针对普遍弱势的农民工而言,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和出台相关政策,以维护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人却利用弱势群体,借机对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恶意讨薪、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实施非法行为,比如煽动、组织农民工大规模集体上访、围堵政府大门、堵路,甚至打砸、爬塔吊、跳楼等等,个别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甚至伙同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