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 自动投案除了自己到司法机关主动将自己置于其控制之下这种情形之外,还有很多即使不是自己到司法机关投案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这么几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就比如打电话发短信来进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仅是司法机关盘问、教育的过程当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可以;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如果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愿意自首,完全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或者单位进行投案,可以电话投案,电信投案,最后只要能够如实供述案情都会被认定自首,从而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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