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被拐儿童父母追责养母检方不批捕,刑事案件追诉期限是多久?
释义
    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化名)与家人相认后,家人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养母秦某英的责任。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批捕。
    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他们将继续向最高检申诉。
    一、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是对被害儿童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一种侵犯,导致被害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很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而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同时有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话,那么此时虽然也是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但起刑点却提高到了10年有期徒刑。
    二、拐骗妇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二)、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17: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