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房屋交付后业主没有入住的,应由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2、房屋未交付于业主导致没有入住的,应由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关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并不存在空置房物业费收取70%的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政府的物价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管,如果存在收费问题,可以举报相关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