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防止招标投标中执行异议程序的滥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执行异议程序是保障投标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但也容易被不法之徒滥用,损害公平竞争原则。为防止滥用,应加强程序管理、完善法律规定、提高参与者素质。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尊重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公正处理的原则。不得有扰乱投标秩序、妨碍其他投标人参标、以任何方式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影响正常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以外的要求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要求投标人提供担保的,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决定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复核原评审意见并作出决定,决定是评审的一部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订立、履行合同或者其他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中执行异议程序的滥用,我们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管理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原则的实现,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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