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灭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 交通肇事逃逸 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 3、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