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被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患有严重疾病”,司法实践中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 一、《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