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伙生意退出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对退伙财产进行结算。其他合伙人既可以退还退货人货币,也可以退还其实物,具体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四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