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了对方的孩子,对方不负责,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法院不处理户口迁移的事。因为户口是行政管理范畴,离婚是民事范畴,司法不干预行政。离婚以后,如果孩子归自己,孩子的户口又是和自己在一个户口本上,那要迁户的话,就分别去落户和原籍派出所分别问一下,开迁入和迁出证明都怎么办,然后照章办事即可。常见问题是获得孩子抚养权,但孩子户口跟对方在一起,想迁出来,怕对方不配合。这种事非常多,发生争议的,法院又不受理户迁移问题,只能双方协商解决,因此,造成了很多无奈的局面,只有协商才可以。最后,建议大家,在协议离婚时,把户口迁移的事项写进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不配合办理户口时的违约金,这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也是有效督促对方的予以配合实用的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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