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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要求物业公开账目合法吗
释义
    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包干制”的话,业主是没有权利要求公开物业收支明细的;相反如果是“酬金制”,物业则必须公开收支明细的。
    包干制,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有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额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这种定价方式的实质是市场定价。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从市场营销学角度分析,包干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市场定价,酬金制的定价方式实质是成本定价。
    一、包干制的物业费要公示收支明细吗
    包干制的物业费需要公示收支明细。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公共收益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游泳池、会所等经营收入,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等。
    二、物业费一定要公示收支明细吗
    包干制的物业费需要公示收支明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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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4: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