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支付各种补偿,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按临时居住条件划档补贴; 3、奖励性补偿,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结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乘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