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释义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35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23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众公司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众公司不适用的,公众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披露时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条公众公司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在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1期相关财务资料。 第五条重组报告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重组报告书及其备查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重组预案和重组报告书 第七条公众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以下简称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交易对公众公司的影响以及交易过程中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三)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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