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不能追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以下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